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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相关知识问答

2022-09-05 02:54:36

来源:本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从何时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2.我国慈善日是哪一天?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3.什么是慈善活动?

《慈善法》所称的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4.什么是慈善组织?

《慈善法》所称的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5.慈善组织由哪个部门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6.认定慈善组织需要哪些条件?

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2)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3)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1)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2)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3)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8.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需要哪些程序?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9.申请认定慈善组织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10.民政部门如何认定慈善组织?

(1)民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2)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3)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慈善组织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11.慈善组织章程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和住所; 

(2)组织形式; 

(3)宗旨和活动范围; 

(4)财产来源及构成; 

(5)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6)内部监督机制; 

(7)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8)项目管理制度; 

(9)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10)其他重要事项。

12.什么情况下慈善组织应当终止?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 

(2)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3)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4)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13.什么是慈善募捐?

《慈善法》所称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14.个人通过媒体发布求助信息是否属于公开募捐行为?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15.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具备什么条件?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16.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是否需要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1)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直接向红十字会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3)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

(4)红十字会应当定期在民政部统一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及其使用情况,每年向同级民政部门报送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5)民政部门依法对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7.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何种方式?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18.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是否需要审批?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19.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如何开展募捐?

不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20.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2)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4)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7)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

(8)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

(9)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21.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3)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评估等级在4A及以上的慈善组织免于提交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22.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注意哪些问题?

(1)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2)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3)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4)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5)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6)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7)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民政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23.慈善组织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2)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3)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4)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5)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6)其他违反《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情形的。

24.发生突发事件如何开展募捐?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25.对违法开展募捐活动的如何处理?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26.对以慈善募捐名义骗取财产的如何处理?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27.什么是慈善捐赠?

《慈善法》据称的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28.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如何处理?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1)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2)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29.什么是慈善信托?

以开展下列慈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属于慈善信托:

(1)扶贫、济困;

(2)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30.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如何确定?

(1)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

(3)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

31.慈善信托文件应载明哪些内容?

慈善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慈善信托名称;

(2)慈善信托目的;

(3)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

(5)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

(6)年度慈善支出的比例或数额;

(7)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

(8)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

(9)信托报酬收取标准和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32.慈善信托如何备案?

(1)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由准予其登记或予以认定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未按照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2)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3)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委托人应当确定其中一个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备案。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与其他受托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

33.慈善信托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慈善信托受托人按照《慈善法》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备案申请书。

(2)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信托文件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a.慈善信托的名称;b.慈善信托的慈善目的;c.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d.不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不特定受益人的范围;e.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和管理方法;f.受益人选定的程序和方法;g.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h.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i.受托人报酬;j.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

(5)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6)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提交民政部门指定的受理窗口。

申请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见附件2);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34.慈善信托变更备案如何办理?

(1)慈善信托备案后,发生《慈善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变更事项时,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发生变更的相关书面材料。如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可以在下月10日前一并申请备案。

(2)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7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35.慈善信托重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慈善信托设立后,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情形致使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原备案的信托文件。

(2)重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3)。

(3)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

(4)作为变更后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重新签订的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信托文件应载明内容同设立备案要求。

(6)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

(7)其他材料。

申请重新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由民政部门当场出具备案回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受托人补正相关材料。

36.什么情形下慈善信托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自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37.境外捐赠人向境内捐赠有何优惠政策?

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8.哪些慈善活动可以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以捐赠财产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慈善活动可以享受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三)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四)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慈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9.境外捐赠的受赠人包括哪些组织?

境外捐赠的受赠人包括以下组织: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

(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出具证明有关社会团体或基金会符合《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受赠人条件的文件。

40.境外捐赠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包括哪些?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包括:

(1)衣服、被褥、鞋帽、帐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生活必需用品等。

(2)食品类及饮用水(调味品、水产品、水果、饮料、烟酒等除外)。

(3)医疗类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其中,对于医疗药品及医疗器械捐赠进口,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直接用于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教材、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其中,教学仪器是指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一般学习用品是指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体育用品、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校服(含鞋帽)和书包等。

(5)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包括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6)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

第七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办法执行。

41.什么是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以下几类: 

(1)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2)募集的财产; 

(3)其他合法财产。 

42.慈善财产如何管理?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43.慈善财产是否可以进行投资?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44.慈善组织投资活动包括哪些情形?

慈善组织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45.慈善组织不得进行哪些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46.慈善活动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

(1)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2)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3)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慈善活动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核算和归集。慈善组织的业务活动成本包括慈善活动支出和其他业务活动成本。

47.慈善组织管理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1)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2)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3)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48.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年度支出有何规定?

(1)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2)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49.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的年度支出有何规定?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50.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支出有何规定?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2)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四;

(3)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4)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51.慈善活动支出如何计算?

计算年度慈善活动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上年总收入为上年实际收入减去上年收入中时间限定为上年不得使用的限定性收入,再加上于上年解除时间限定的净资产。

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规定的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

52.什么是慈善服务?

《慈善法》据称的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

53.开展慈善服务应注意些什么?

(1)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2)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3)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4)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5)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6)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 

(7)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4.慈善组织的基本信息应当何时向社会公布?

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慈善组织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55.慈善组织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应包括哪些内容?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本组织的基本信息;

(2)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3)公开募捐情况;

(4)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5)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6)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7)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基本信息还包括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本组织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8)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56.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向社会公开哪些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57.慈善信息如何公开?

(1)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3)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4)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信息应当在“慈善中国网”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本组织信息平台上公开募捐信息。

(5)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的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

其他慈善组织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平台、本组织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

58.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如何公开信息?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59.慈善组织不得公开哪些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60.慈善组织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61.慈善捐赠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62.民政部门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2)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3)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4)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63.民政部门对违法募捐活动如何处理?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2)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3)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4)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未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验证义务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64.民政部门对有违规行为的慈善组织如何处理?

(1)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a.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b.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c.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a.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b.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c.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d.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e.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f.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g.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慈善组织有《慈善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4)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5)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6)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65.民政部门对有违规行为的慈善信托如何处理?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2)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66.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慈善法》规定的如何处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a.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b.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c.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d.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e.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f.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7.公开募捐违法案件包括哪几个方面?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所称公开募捐违法案件,包括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以及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

68.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谁管辖?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公开募捐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案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

69.非社会组织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谁管辖?

《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管辖规定(试行)》规定,社会组织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形管辖:

(1)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募捐箱设置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2)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由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活动举办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提供信息服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4)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由组织住所地、个人居住地等所在地民政部门管辖。无法确定所在地的,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管辖。

70.公开募捐违法案件涉及两个以上民政部门的如何处理?

(1)民政部门发现或者收到有关公开募捐违法案件线索后,应当进行甄别。本机关有管辖权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受移送的民政部门应当受理。

(2)民政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指定的民政部门管辖。上级民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的民政部门和其他相关民政部门。相关民政部门收到上级民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已有其他民政部门正在办理的,应当中止调查。管辖确定后,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应当继续调查,其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案件材料。

(4)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民政部门可以书面请其他民政部门协助调查。跨行政区域调查的,应当提前告知当地民政部门,当地民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71.何谓公开募捐平台服务?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

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72.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注意哪些问题?

(1)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2)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

(4)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5)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6)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协助调查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

73.慈善组织在募捐平台有违规行为的由谁处理?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74.募捐平台提供者有违规行为的由谁处理?

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捐赠方式

1.现金捐赠: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双创科技园B区G1-1 邮编:276300

2.银行转账捐赠:户名:沂南县慈善总会

账号:81867010142105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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