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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31 04:21:29
来源:本站
沂南县慈善总会
关于公布《沂南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沂慈〔2025〕4号
《沂南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已由沂南县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现予正式公布,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沂南县慈善总会
2025年12月30日
沂南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沂南县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慈善救助效率,确保慈善资金使用规范、精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沂南县慈善总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是对遭遇重大疾病、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以及个人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 慈善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按计划救助原则;
(三)扶危、济困、救急、解难原则;
(四)年内不重复救助原则;
(五)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四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居住,具有沂南户籍或持有沂南县居住证的居民,经政府、单位、村居、亲属帮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一)助医。用于家庭困难人员的大病救助,主要包括癌症、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且自费额度达到5万元以上的;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按当年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数额剔除下列费用: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已报销的费用。
(二)助学。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三)助残。用于对家庭困难持证残疾人的救助;
(四)助困。对因遭受突发性意外灾害、事故、疾病、突然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临时性救助;
(五)扶老助孤。用于对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的救助;
(六)定向救助;
(七)其他救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救助:
不配合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除个人居住的住所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屋的;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慈善救助资金计划,合理划定救助范围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一)助医。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根据病情严重程度、造成家庭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强弱给予救助,额度一般在1000—10000元;
(二)助学。对困难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额度一般在500—5000元;
(三)助残。根据残疾等级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四)助困。对因遭受灾害、事故、疾病、突然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按困难程度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五)扶老助孤。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困儿童给予每人500—3000元救助;
(六)定向救助。结合捐赠者的意愿实施救助;
(七)对突发性重大灾害、特殊困难家庭和社会治理特殊救助等,可视情况提高救助额度,实行“一事一议”,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七条 慈善救助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村(居)出具证明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单位、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乡镇(街道)、单位、企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初审,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由乡镇(街道)或单位、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沂南县慈善总会。
(三)入户调查
县慈善总会、乡镇(街道)政府、慈善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等成立调查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困难情况的真实性、身体状况、政策保障等。
(四)审核审批
县慈善总会对乡镇(街道)或单位、企业提报的拟救助对象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异议后,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救助意见,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公示不少于5天。
(五)救助款物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救助款物。救助款物发放可采取以下方式:
1.银行转账。救助资金主要通过受助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打卡发放,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
2.物资领取。受助物资,由受助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受助人不方便领取的,可办理委托手续,委托他人代领。
3.上门送达。由县慈善总会或联合捐助方将救助款物直接送至受助人家中。
4.集中发放。由县慈善总会通过一定方式,指定时间地点集中进行发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慈善救助应建立救助档案,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有据可查并及时公布救助信息。
第九条 县慈善总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慈善救助情况,接受理事会监督,并主动接受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救助申请,对弄虚作假骗取慈善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救助款物,并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慈善救助,威胁、侮辱、打骂救助工作人员,扰乱慈善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工作不认真负责或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沂南县慈善总会开展的各项救助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现金捐赠: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双创科技园B区G1-1 邮编:276300
2.银行转账捐赠:户名:沂南县慈善总会
账号:818670101421056000
开户行:临商银行沂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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